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有关事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1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第11号令),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初审工作,为做好我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初审工作,明确有关工作内容和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企业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我省现阶段重点在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甲烷领域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一)风电;

(二)生物质能利用;

(三)超超临界火力发电;

(四)垃圾焚烧利用和垃圾填埋气利用;

(五)煤层气回收利用;

(六)水电;

(七)工业废能利用和工业原料替代;

(八)畜禽养殖场沼气和户用沼气回收利用;

(九)其他。

二、指导企业做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工作。在我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其他项目实施机构均应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各两份),并提交下列材料(各十七份):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表中项目实施机构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应为原件,项目减排量转让期限和转让量应精确填写;

(二)项目实施机构的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报项目相关内容,经营期限应长于项目的转让期限,营业执照未注明经营期限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限证明文件。项目实施机构应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中资控股企业中的中资股份总和应超过百分之五十一,且最大股东为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应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港资企业应同时提供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香港环境署颁发的港资企业证明函复印件;

(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表)复印件。批复文件中的工程项目业主名称应与项目实施机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由原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批复文件中的工程项目业主名称应与项目实施机构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由原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工程项目设计文件(PDD)。除中文版十七份外,另提交英文版七份;

(六)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单位概况、减排量国外接收方概况、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项目工艺流程简述、项目预期减排量、项目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已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的,还应提交协议复印件两份,签署协议的一方应为项目实施机构,协议约定的购买价格应符合国家价格要求,并应按要求明确项目开发费用的分担方式;咨询费由项目实施机构支付的,还应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两份,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额度,不得在合同中出现咨询机构参与减排量转让收入分成的相关条款。

申请材料应装订整齐(胶装),双面打印。

三、依法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初审的机构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依法做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初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格性等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环节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报人身份的合格性(申报人应为项目实施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该机构其他有关负责人);

(二)项目申请表中基本信息填写的完整性、有效性;

(三)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的合规性;

(四)项目实施机构企业资质的合格性;

(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备案表)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项目业主与项目实施机构的一致性;

(六)双边项目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合规性;

(七)咨询服务合同的合规性。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农村户用沼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202号)要求从简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初审具体工作,组织初审并拟定初审意见文稿,经相关处室会稿后按公文办理程序送机关负责人签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