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设区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进行认定,确认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利用废水(液)废渣、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见附件)。现予以公示,请于7日内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环资处)反馈。

    联系电话:0591- 87822107

    联系人:郭宗建  

    附件:2011下半年30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产品)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