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及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7〕53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支持的重点方向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97号)要求,重点在机械、电子、化工、食品、纺织、家电、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围绕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三个方向,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
    二、实施主体与申报要求
    (一)任务实施主体。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协同推进,由行业领军型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中介机构以及研究院所等组成联合体,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任务。组建的联合体须突出需求牵引和问题导向,强化技术、资本等内在纽带,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组织方式、明晰责权利。
    (二)项目申报条件。
    1.有意愿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单位,自主成立联合体,由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申报项目。联合体的全部成员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年度指南方向,在本领域应具有通用性,突出标准引领,能够形成促进该领域整体绿色水平升级的系统化、集成化模式和绿色标准。
    3.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合作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组织方式或运营机制、成员单位权责利、承担项目的任务分工、资金分配、联合体长期发展计划等。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应明确量化,并与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量、工程量及标准等产出相匹配。不得纳入与达成联合体实施目标无直接关系或关联度不高的成员单位。
    4.每个牵头单位限申报1个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已获得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支持的牵头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应较完善,并应于2019年12月底前实施完毕。项目完成后须达到绩效考核目标要求。
    5.纳入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项目,具备较好绿色制造工作基础的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绿色设计试点企业等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6.鼓励联合体共同制定实施综合性绿色制造团体标准并积极推动该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支持联合体发展成长为节能环保指标先进、具有长远经济效益、行业引领效果显著、服务带动制造业绿色制造转型的专业机构,逐步形成推动绿色制造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联合体内企业同步实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三)考核指标。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考核主体为联合体的牵头企业。制造技术绿色化率提高、制造过程绿色化率提高、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下降等3项评价指标为综合指标,系统反映了牵头企业及其联合体绿色制造能力和水平的提升。3项评价指标同时为绩效考核指标,牵头企业须提供3项指标的基期值和预期值(要求制造技术绿色化率提高20个百分点或达到90%以上,制造过程绿色化率提高20个百分点,绿色制造资源环境影响度下降15个百分点或低于90%),并附上详细测算过程、参考依据等材料,或其他能够说明绩效考核指标测算过程及结果的支撑说明材料。
    三、具体工作程序
    (一)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向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文件须附《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关键信息确认表》、《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绩效申报表》(见附件),按顺序装订一式5份。项目全部申报文件须附电子版(项目申报书为WORD格式,相关证明材料为PDF格式)。申报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二)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须于2017年5月31日中午12点前(过期不候)联合向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报送推荐文件(须随附《2017年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推荐文件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一式5份,并随附项目申报材料(各一式5份)。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牵头项目通过项目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但1家企业申报数不超过1个。
    (三)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通过行业处室初审、专家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推荐上报项目名单。评审重点关注项目技术或标准的先进性及应用示范性、项目方案合理性、项目绩效目标可达性,以及联合体组织模式在同业强强联合、上下游协作等方面的有效性、稳固性、创新性等。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申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支持项目的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申报时明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国家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财政局监督项目绩效完成情况。
    (三)国家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对项目总投资、任务目标等进行调整,联合体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内容贯彻实施。
    (四)对于经评估检查或考核验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实施内容或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进行业内通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制造项目。
 
    附件: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208926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5日(联系人:市经济信息委刘宇;联系电话:63897119;市财政局罗新;联系电话:67575137)